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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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使用者資料,指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信號碼等資料,並以用戶申請各項電信業務所填列之資料為限。
- 2.前項所稱電信號碼,係指電話號碼或用戶識別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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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