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十條但書規定將通訊監察所得資料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管轄權不明者,移送其直接上級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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