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0條規定,所得資料僅作為國家安全預警情報之用,但若發現有第五條所定情事,則應將所得資料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依法處理。這表示通訊監察所得的資料在一般情況下僅用於國家安全預警,但若發現涉及特定的犯罪情事,則必須移送相應的司法機關處理。 舉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之2將通訊監察所得資料移送給檢察官,並依法對嫌疑人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七條條文
- 通訊監察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司法警察名詞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5 條條文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7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