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0 條
依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僅作為國家安全預警情報之用。但發現有第五條所定情事者,應將所得資料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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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0條規定,所得資料僅作為國家安全預警情報之用,但若發現有第五條所定情事,則應將所得資料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依法處理。這表示通訊監察所得的資料在一般情況下僅用於國家安全預警,但若發現涉及特定的犯罪情事,則必須移送相應的司法機關處理。 舉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之2將通訊監察所得資料移送給檢察官,並依法對嫌疑人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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