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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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聲請核發調取票者,應備聲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向該管法院為之。但因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而先為調取者,於取得相關資料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該管法院聲請補發調取票: 一、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 二、調取種類。 三、聲請理由。 四、執行機關。
- 2.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報請檢察官許可或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聲請檢察官許可者,應備聲請書載明前項內容,向檢察機關為之。
- 3.檢察官受理司法警察官報請許可或聲請許可之案件,應儘速為准駁之核復。法院接獲檢察官聲請或核轉許可司法警察官聲請之案件,亦同。
- 4.法院核發調取票調取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者,執行機關應於調取完畢後,將調取票送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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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詳細內容和相關案例。
- 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聲請名詞
- 核名詞
- 案由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條文
- 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條文
- 復名詞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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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