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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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執行電信監察之執行處所,應置監察機房工作日誌,由工作人員按日登載,並陳報機房所屬單位主管核閱。
- 2.前項執行處所,應訂定有關監察機房進出人員之資格限制、進出之理由及時間等規定,送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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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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