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電信監察之執行處所,應置監察機房工作日誌,由工作人員按日登載,並陳報機房所屬單位主管閱。
  2. 前項執行處所,應訂定有關監察機房進出人員之資格限制、進出之理由及時間等規定,送上級機關備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