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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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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於執行
通訊監察
時,發現有應予
扣押
之物,或有迅速處理之必要者,應即報告檢察官、依職權
核
發
通訊監察書
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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