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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機關於執行通訊監察時,發現有應予扣押之物,或有迅速處理之必要者,應即報告檢察官、依職權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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