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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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執行通訊監察,應依通訊監察書所載內容,以通訊監察書及協助執行通知單通知建置機關或協助執行之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或郵政事業及其他協助執行機關協助執行。但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先予執行通訊監察者,得僅以協助執行通知單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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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 通訊監察名詞
- 通訊監察書名詞
- 所載名詞
- 業名詞
- 公眾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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