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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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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得建置
通訊監察
管理系統,供監督通訊監察之用。
建置機關應設置能立即自動傳輸全部上線及下線資訊之設備,即時將全部上線及下線之資訊,以專線或其他保密方式,傳輸至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但軍事審判官
核
發之
通訊監察書
及依本法
第七條
規定無須經法院同意之通訊監察案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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