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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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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信事、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為協助執行通訊監察,應將電信線路以專線接至建置機關監察機房。但專線不敷使用或無法在監察機房內實施時,執行機關得請求建置機關與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協商後,派員進入電信機房附設之監錄場所執行。
  2. 2.執行機關依前項但書指派之人員,不得進入電信機房。
  3. 3.第一項發生專線不敷使用情形時,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依執行機關或建置機關之需求,儘速擴增軟、硬體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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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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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名詞
  • 公眾名詞
  • 通訊監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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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為協助執行通訊監察,應將電信線路以專線接至建置機關監察機房。但專線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