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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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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之第一類電信事業。 二、電信業務部門:指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之部門,包括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與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 三、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指經營者設置電信機線設備經營電信業務之部門。 四、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指經營者未自行設置電信機線設備經營電信業務之部門。 五、其他業務部門:指經營者兼營之電信業務之部門。 六、關係人: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之定義。 七、個體會計:指經營者製作其公司整體財務資料時,所須遵循之會計原則、會計政策及會計科目表。 八、分離會計:指將個體會計之各項收入、成本與資產項目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或其他業務所採用之會計概念、做法與慣例。 九、會計作業程序手冊:經營者用以記載及說明其執行本準則之詳細步驟之文件。 十、資金成本:指為維持營運所需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 十一、共置資產:指在購買或建造時,即預期由經營者與其關係人共同使用,且其用途不易移為他用之資產。 十二、池庫:指用來彙集由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業務所引起之相關成本、資產及收入之機制。 十三、動因:指造成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發生之因素,用以推估各種電信業務使用資源之狀態。 十四、已分攤成本法:指按可直接歸屬成本與可間接歸屬成本歸屬後之累計成本比例分攤之方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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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慣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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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 2 條規定:「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之第一類電信事業。 二、電信業務部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