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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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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其共置資產預期使用量之計算,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2. 2.前項所稱內部共置資產係指在購買或建造時,即計劃由多種電信業務共同使用,且其用途不易移為他用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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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條條文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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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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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 33 條規定:「經營者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其共置資產預期使用量之計算,準用第七條第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