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經營者內部各種電信業務間資產使用及非電信服務供給或收受相關之資產,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按其相關營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但內部共置資產不適用本條規定。
根據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41條,對於經營者內部各種電信業務間資產使用及非電信服務供給或收受相關之資產,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按其相關營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但內部共置資產不適用本條規定。 例如,根據最新資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跨部會共置設備之科技部門審計案例,指出在共置資產的情況下,應按照各部門相關營運成本的分攤方式進行分攤,並且需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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