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實驗者使用之實驗頻率限於一九二○兆赫至一九七五兆赫及二一一○兆赫至二一七○兆赫之頻段,且最多以上下鏈各一○兆赫為限。 前項實驗頻率應報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指配後始得使用,並不得移供實驗以外之其他用途使用。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