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驗者設置於室外之基地臺不得超過三座,各基地臺之發射電功率不得超過二十瓦特、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 (EIRP) 不得超過一百瓦特。 實驗者設置於室內之基地臺不得超過二座,各基地臺之發射電功率及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以電波涵蓋該室內範圍所需之強度為限。
實驗者設置於室外之基地臺不得超過三座,各基地臺之發射電功率不得超過二十瓦特、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 (EIRP) 不得超過一百瓦特。 實驗者設置於室內之基地臺不得超過二座,各基地臺之發射電功率及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以電波涵蓋該室內範圍所需之強度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