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網路不得與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但屬實驗所需之必要網路互連,經敘明理由並由電信總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互連之協議,由實驗者與擬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依協商方式為之。
根據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 12 條,實驗網路不得與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但若是實驗所需之必要網路互連,經敘明理由並由電信總局核准者,則不在此限。此外,前項互連之協議應由實驗者與擬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依協商方式進行。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裡面對於實驗網路的管理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制。另外,也須依法律程序獲得電信總局的核准,並且由實驗者與第一類電信事業進行協商,以確保遵守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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