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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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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網路不得與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但屬實驗所需之必要網路互連,經敘明理由並由電信總局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互連之協議,由實驗者與擬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依協商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 12 條,實驗網路不得與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但若是實驗所需之必要網路互連,經敘明理由並由電信總局核准者,則不在此限。此外,前項互連之協議應由實驗者與擬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依協商方式進行。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裡面對於實驗網路的管理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制。另外,也須依法律程序獲得電信總局的核准,並且由實驗者與第一類電信事業進行協商,以確保遵守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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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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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實驗網路不得與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但屬實驗所需之必要網路互連,經敘明理由並由電信總局核准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