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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驗網路不得與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但屬實驗所需之必要網路互連,經敘明理由並由電信總局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互連之協議,由實驗者與擬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依協商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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