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聯絡電話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以合作方式共同提出申請者,應指定其中一人為申請人。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實驗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驗目的及必要性。 二、實驗項目及方式。 三、實驗區域。 四、通信型態。 五、電信設備設置及使用概況。 (一) 電信設備清單。 (二) 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基地臺預定設置之地點及數量。 (三) 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 (四) 實驗系統擬提供之服務項目。 (五) 實驗頻率、頻寬、最大發射電功率、電波涵蓋範圍、調變方式、天線性能等。 (六) 空中介面規範。 六、實驗規劃: (一) 預定開始實驗及終止實驗之日期。 (二) 使用者人數及選擇使用者之條件。 (三) 研究、發展、測試或蒐集相關數據之具體計畫。 (四) 與國內產官學界合作之具體計畫。 七、使用者及社會大眾權益保障相關措施。 前項實驗計畫書應以A4版面、直式橫書方式撰寫。 申請書或實驗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電信總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