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設置實驗網路之案件,由電信總局依實驗之必要性、具體性與適當性等原則、及我國無線電頻率資源之使用情形核准之。 實驗用無線電頻率應以和諧有效共用為原則。數申請人規劃之實驗區域及實驗頻率有所重疊時,以合作對象數量較多者優先核准之。但電信總局於必要時,得限期要求申請人相互協商解決。
申請設置實驗網路之案件,由電信總局依實驗之必要性、具體性與適當性等原則、及我國無線電頻率資源之使用情形核准之。 實驗用無線電頻率應以和諧有效共用為原則。數申請人規劃之實驗區域及實驗頻率有所重疊時,以合作對象數量較多者優先核准之。但電信總局於必要時,得限期要求申請人相互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