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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驗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及電臺;如發生干擾時,電信總局得命實驗者暫時停止實驗,實驗者不得拒絕並應及時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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