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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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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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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及電臺;如發生干擾時,電信總局得命實驗者暫時停止實驗,實驗者不得拒絕並應及時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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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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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請及審核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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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監督管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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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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