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驗者擬變更其實驗之目的、項目、區域、實驗頻率或電波涵蓋範圍,或擬調高最大發射電功率或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時,於實施前應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經電信總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電信總局於必要時,得命實驗者變更其實驗頻率或設備之發射電功率,實驗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賠償。但應給予實驗者至少二天之作業時間。
實驗者擬變更其實驗之目的、項目、區域、實驗頻率或電波涵蓋範圍,或擬調高最大發射電功率或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時,於實施前應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經電信總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電信總局於必要時,得命實驗者變更其實驗頻率或設備之發射電功率,實驗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賠償。但應給予實驗者至少二天之作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