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20

快速跳轉

交通部或電信總局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實驗者所建置之相關設備及查閱相關文件。 電信總局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或監督管理實驗研發情形,得命實驗者提供相關資料。 實驗者應於實驗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電信總局提報實驗成果,包括各項量測、記錄、統計、分析等參數或數據。電信總局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之需要,得對外公開實驗者提報之實驗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目前無法提供針對該法規的逐條釋義。

  • 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交通部或電信總局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核實驗者所建置之相關設備及查閱相關文件。 電信總局為辦理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