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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交通部或電信總局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實驗者所建置之相關設備及查閱相關文件。 電信總局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或監督管理實驗研發情形,得命實驗者提供相關資料。 實驗者應於實驗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電信總局提報實驗成果,包括各項量測、記錄、統計、分析等參數或數據。電信總局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之需要,得對外公開實驗者提報之實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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