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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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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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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者自
核
准開始實驗之日起屆滿三個月,仍未開始建設者,電信總局得
廢止
其核准。
找編章節
第一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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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請及審核 §14
開新分頁
第三章 監督管理 §18
開新分頁
第四章 附則 §2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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