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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驗者擬提前終止實驗時,應敘明理由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實驗終止或經電信總局廢止實驗之准時,實驗者應立即停止使用其核准使用之頻率及設置之基地臺與行動臺等無線電信設備,並於二個星期內拆除所設置之基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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