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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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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三代行動通信:指利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及行動臺,進行之語音或語音通信。 二、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指由具達成國際電信聯合會 (ITU) 所定 IMT-2000 服務指標之基地臺、交換設備等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系統。 三、行動臺:指供第三代行動通信使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 四、基地臺:指設置於陸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功能,以供行動臺間進行通信之設備。 五、實驗者:指經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依本辦法准設置專供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者。 六、使用者:指與實驗者訂定契約,使用實驗者提供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之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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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三代行動通信:指利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及行動臺,進行之語音或非語音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