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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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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者不得向使用者收取任何費用。但為供擔保使用者保管及歸還實驗者免費提供之行動臺,並經雙方約定所收取之設備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實驗者不得對外宣稱其為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或進行任何可能導致社會大眾誤認其為電信服務經營者之不當宣傳。 實驗者違法經營電信服務時,除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罰外,並廢止其實驗之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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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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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擔保名詞
  • 第五十七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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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實驗者不得向使用者收取任何費用。但為供擔保使用者保管及歸還實驗者免費提供之行動臺,並經雙方約定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