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者不得向使用者收取任何費用。但為供擔保使用者保管及歸還實驗者免費提供之行動臺,並經雙方約定所收取之設備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實驗者不得對外宣稱其為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或進行任何可能導致社會大眾誤認其為電信服務經營者之不當宣傳。 實驗者違法經營電信服務時,除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罰外,並廢止其實驗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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