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者應以書面方式與其使用者訂定實驗服務之使用契約。 前項契約應明定使用之服務屬暫時性及實驗性質,使用者並無義務成為實驗者未來經營公眾或商業化電信服務之用戶。
根據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5條,實驗者應以書面方式與其使用者訂定實驗服務的使用契約。這表示實驗者必須和使用者簽訂書面合約,並且明確指出使用的服務是暫時性和實驗性質,使用者並無義務成為實驗者未來經營公眾或商業化電信服務的用戶。 參考資料:「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5條 範例:實驗者與使用者訂定了使用契約,並在契約中明確指出該服務為實驗性質,使用者並無義務成為實驗者未來經營公眾或商業化電信服務的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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