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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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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者應以書面方式與其使用者訂定實驗服務之使用契約。 前項契約應明定使用之服務屬暫時性及實驗性質,使用者並無義務成為實驗者未來經營公眾或商業化電信服務之用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5條,實驗者應以書面方式與其使用者訂定實驗服務的使用契約。這表示實驗者必須和使用者簽訂書面合約,並且明確指出使用的服務是暫時性和實驗性質,使用者並無義務成為實驗者未來經營公眾或商業化電信服務的用戶。 參考資料:「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5條 範例:實驗者與使用者訂定了使用契約,並在契約中明確指出該服務為實驗性質,使用者並無義務成為實驗者未來經營公眾或商業化電信服務的用戶。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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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實驗者應以書面方式與其使用者訂定實驗服務之使用契約。 前項契約應明定使用之服務屬暫時性及實驗性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