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實驗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依法經營電信事業者。 二、從事有關無線電運用、研究與發展之大專院校或公私立研究機構。 三、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設備之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商號。前項第一款所稱電信事業,包括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籌設同意書或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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