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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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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置實驗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依法經營電信事業者。 二、從事有關無線電運用、研究與發展之大專院校或公私立研究機構。 三、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設備之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商號。前項第一款所稱電信事業,包括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籌設同意書或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明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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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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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申請設置實驗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依法經營電信事業者。 二、從事有關無線電運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