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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前,其普及率及服務品質之指標。 二、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後,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率及服務品質指標之維持或改善預測。 三、年度普及服務之實施方案及其資費。 四、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 五、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之詳細計算資料。
  2. 主管機關第六條及第十七條公告之實施計畫,均不包括前項第五款之內容。
  3. 第一項之實施計畫,其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報表之編製,應依電信普及服務財務報告編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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