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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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設電信線路通過請求人自己或他人之土地,致自己土地使用收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占有人或使用人得請求該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免費遷移: 一、妨礙水利運用及農機耕種作業。 二、妨礙依法令許可之建築或其他權利正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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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占有人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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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