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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信線路經過公私有土地之上下,其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占有人或使用者等請求遷移,並經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查勘受理者,請求人應負擔遷移費用之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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