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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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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時,有關申請受理、審查項目、設置計畫之辦理、執照發及執照應記載事項等,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2. 2.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設置目的之規定。 二、不符合第十九條申請資格之規定。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時,有關申請受理、審查項目、設置計畫之辦理、執照核發及執照應記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