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10

快速跳轉
  1. 1.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或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經主管機關准,始得提供用戶保留原使用電信號碼移轉至自己經營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或行動寬頻業務使用。
  2. 2.前項經營者於提供該移轉服務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電信號碼移轉作業計畫(含實施業務範圍、移轉程序、移轉日期及日移轉量最大值等)。 二、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號碼可攜辦法)所定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出具之電信號碼移轉作業系統測試合格證明文件。
  3. 3.第一項經營者受理用戶申請電信號碼移轉作業,有關移轉改接、縮短作業流程及通報內容,準用號碼可攜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項及第八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4. 4.第一項經營者依規定核准移轉使用後,用戶終止使用其電信號碼時,應將該電信號碼歸還原獲核配之經營者;其作業程序準用號碼可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條文的解釋,也沒有相關資料可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或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提供用戶保留原使用電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