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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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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或自行終止其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准其業務實際使用之電信號碼為下列用途之變更: 一、移轉至其他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之同類業務使用。 二、移轉至自己籌設或經營之其他同類業務使用。
  2. 2.前項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指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之第二項規定;其業務項目彼此間為前項所稱之同類業務。
  3. 3.受移轉業務之籌設者或經營者申請移轉使用電信號碼屬第一項第一款者,應於第一項經營者為第一項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電信號碼移轉計畫(含移轉時間、電信號碼類別、號碼明細及數量、網路架構接續圖、系統容量建設資料及使用情形)。 二、經營者及受移轉者所簽訂之電信號碼移轉協議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4. 4.受移轉業務之籌設者或經營者申請移轉使用電信號碼屬第一項第二款者,應於第一項經營者為第一項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檢具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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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或自行終止其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