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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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配電信號碼: 一、用戶號碼使用數量未達最低使用率標準。 二、檢具之資料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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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配電信號碼: 一、用戶號碼使用數量未達最低使用率標準。 二、檢具之資料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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