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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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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申請之電信號碼服務類別屬其特許或許可之業務範圍。 二、申請配電信號碼之經營者已申請暫停營業中,或現已為暫停或終止營業。 三、有違法使用電信號碼之情形,未改正。 四、未繳清電信號碼使用費或依本辦法應繳之罰鍰
  2. 2.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項所定情形,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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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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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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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申請之電信號碼服務類別非屬其特許或許可之業務範圍。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