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用戶號碼、識別碼及編碼之信號點碼,應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核配;變更時,亦同。
- 2.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編碼,除信號點碼外,應於使用前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回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