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籌設者於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表。 二、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 2.籌設者於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識別碼或信號點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表。 二、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介接點位置及其信號方式、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 3.籌設者未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前,得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供公眾電信網路系統測試所需之電信號碼;測試用電信號碼使用期限不得超過籌設同意或籌設許可期限,或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以上法條來看,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 5 條主要針對籌設者在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或識別碼或信號點碼時,應提供哪些文件以及相關資料。根據不同的核配需求,申請者需要準備不同的文件,包括電信號碼申請表、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電信號碼使用計畫等。另外,對於未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前的測試用電信號碼申請也有相應的規定,使用期限不得超過籌設同意或籌設許可期限,或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為止。 舉例來說,對於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用戶號碼的情況,應檢具的文件中包括"電信號碼申請表"、"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等,這些文件和資料的提供是為了確保核配過程的合法性和正確性。同樣地,對於申請核配識別碼或信號點碼的情況,也需要提供類似的文件和資料。 在實際操作中,這些文件和資料的提交是為了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能夠對申請進行審核和核配,從而保障電信號碼的使用遵守相關的法規和標準。 參考資料: -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 電信管理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