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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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表。 二、特許執照影本。 三、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四、用戶數量資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 2.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識別碼或信號點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表。 二、特許執照影本。 三、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介接點位置及其信號方式、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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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