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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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類電信事業依下列規定取得電信號碼︰ 一、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經營者之撥號選接服務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二、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之行動網路碼或用戶號碼,應向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申租。 三、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其用戶號碼應向經營 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申租。但實收資本額已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 四、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之信號點碼,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 2.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籌設者為測試網路所需,於取得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許可函後,得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測試用電信號碼;其使用期限至許可函期限屆滿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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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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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