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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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或終止委託之審驗機構名稱,由本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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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第 15 條,根據《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受委託或終止委託之審驗機構名稱,由本會公告之。這表示審驗機構的受委託和終止委託都需要經由本會公告處理,具有透明度和公開性。參考資料來自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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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