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 1.審驗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於委託契約屆滿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審驗機構。
- 2.審驗機構經依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委託者,於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審驗機構。
回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