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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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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完備者,由本會組成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未符合規定者,由本會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2. 2.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3. 3.第一項評鑑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及評鑑委員三至五人,任期均為一年。
  4. 4.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5. 5.第一項評鑑作業之項目、標準及方式,如附件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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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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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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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第 5 條規定:「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完備者,由本會組成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未符合規定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