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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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完備者,由本會組成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未符合規定者,由本會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 2.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 3.第一項評鑑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及評鑑委員三至五人,任期均為一年。
- 4.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5.第一項評鑑作業之項目、標準及方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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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