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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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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驗機構辦理個別申請案件之審驗人員,不得為該審驗人員或該審驗人員所隸屬執業機構/審驗機構所設計、簽證、監造、施工或檢測案件辦理審查或審驗。
  2. 2.審驗人員如有增減或其他異動情形,審驗機構應檢附異動人員基本資料,按月報請本會備查。
  3. 3.審驗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最低員額規定時,本會得令該審驗機構暫停辦理審查及審驗業務;審驗機構得於審驗人員補實後,檢附審驗人員基本資料,報請本會准予恢復辦理審查及審驗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第 8 條的具體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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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第 8 條規定:「審驗機構辦理個別申請案件之審驗人員,不得為該審驗人員或該審驗人員所隸屬執業機構/審驗機構所設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