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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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的規定,驗證機構違反法令規定或違反相關條款時,相關單位即可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並註銷其認證證書。例如,如果驗證機構核發的審定證明虛偽不實,就屬於違反了法令規定,符合第1條第3項的情況。同時,如果驗證機構未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的條件或違反了第七條至第十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也都可能被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則可能被終止委託審驗契約。 以上說明是根據現行法規內容,進行逐條釋義。
- 認證名詞
- 註銷名詞
- 電信法法規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差別待遇名詞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條至第十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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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