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 1.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經本會終止時,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審驗案件交由本會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 2.驗證機構應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七日內將所有審驗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本會。
- 3.前二項規定於驗證機構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後,未申請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亦同。
- 4.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經本會終止者,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14條,該條第1款規定指出,當驗證機構的委託審驗契約被終止時,該機構必須將未完成的審驗案件轉交給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驗證機構進行。第2款則要求在七日內將相關的完整資料移交給主管機關。而第4款則規定,在委託審驗契約終止後的一年內,該驗證機構不能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由於本人非專業法律工作者,也無法查詢最新的法規資料庫,因此無法提供符合標準的具體範例或最新的法規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