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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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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驗證機構申請增列或減列電信終端設備審驗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者,應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申請及辦理委託審驗契約、認證證書之換發;換發之委託審驗契約、認證證書有效期間與原委託審驗契約、認證證書同。
  2. 2.驗證機構認證證書記載事項異動時,除前項增列或減列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外,應自異動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認證證書報請本會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認證證書同。
  3. 3.驗證機構設置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如有出缺、增加之異動,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本會備查。
  4. 4.驗證機構如有驗證人員出缺致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時,本會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有關之審驗工作;驗證機構應於驗證人員補實後,檢附驗證人員基本資料,報請本會准後,始得辦理有關之審驗工作。
  5. 5.驗證機構之檢驗機構經本會或本會認可之本國認證組織(以下簡稱認證組織)確認應暫停執行事務時,驗證機構應暫停辦理有關之審驗工作,並於暫停之日起十日內,報請本會備查;經本會或認證組織確認可執行事務時,驗證機構報請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有關之審驗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此法案的逐條釋義,我無法提供準確的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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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驗證機構申請增列或減列電信終端設備審驗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者,應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