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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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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驗證機構應依審驗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審驗作業、審定證明之發、補發、換發、撤銷廢止等事項,並於審驗案件完成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將審驗案件資料傳送至本會指定位置。但外觀照片須保密者,得於國內、外公開陳列、販賣前再傳送。
  2. 2.前項保密期間最長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展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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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定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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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驗證機構應依審驗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審驗作業、審定證明之核發、補發、換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並於審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