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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2 條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工作。
  2. 前項委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本會公告之。
  3. 驗證機構與本會簽訂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本會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始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工作。
  4. 前項認證證書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書號碼。 二、驗證機構名稱。 三、驗證機構地址。 四、檢驗機構名稱。 五、檢驗機構地址。 六、有效期間。 七、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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