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2 條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工作。
  2. 前項委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本會公告之。
  3. 驗證機構與本會簽訂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本會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始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工作。
  4. 前項認證證書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書號碼。 二、驗證機構名稱。 三、驗證機構地址。 四、檢驗機構名稱。 五、檢驗機構地址。 六、有效期間。 七、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