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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固定通信網路業務號碼可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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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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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網經營者向攜碼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時,應維持合理之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
固網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彙整其前六個月攜碼用戶移入與移出數量、移轉作業失敗率、平均移轉作業時間,及抽樣攜碼用戶之受信平均額外呼叫建立時間等資料,提報予本會;其提報格式,由本會訂定公告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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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固定通信網路業務號碼可攜服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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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號碼可攜服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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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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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攜碼用戶移轉作業相關規定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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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攜碼用戶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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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集中式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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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費用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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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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