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八章 費用

§ 42–465

42
移出經營者不得向移入經營者收取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所生成本。
43
  1. 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
  2. 前項費用不得高於本會公告之金額,移出經營者並應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44
固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及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所需之建置及維護成本,應自行負擔之。
46
經營者向攜碼用戶及攜碼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時,其資費費率應為一致。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