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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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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
  2. 2.前項費用不得高於本會公告之金額,移出經營者並應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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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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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前項費用不得高於本會公告之金額,移出經營者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