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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
  2. 前項費用不得高於本會公告之金額,移出經營者並應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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